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Q85341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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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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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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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China

        陈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中文)
        1个参考文献
        28 11 2018
        1个参考文献
        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一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中文)
        1个参考文献
        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适用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中文)
        1个参考文献
        1 12 2018
        1个参考文献

        标识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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