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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Q56596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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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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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
      英语
      没有定义标签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China

        陈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文)
        1个参考文献
        25 11 2015
        1个参考文献
        当事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以在合同订立时作出,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追认。(中文)
        1个参考文献
        本解释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中文)
        1个参考文献
        1 12 2015
        1个参考文献

        标识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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