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Q18876456)

来自Wikidata
跳转到导航 跳转到搜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
编辑
语言 标签 描述 别名
中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
    英语
    没有定义标签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China

      陈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中文)
      1个参考文献
      29 12 1999
      1个参考文献
      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中文)
      1个参考文献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中文)
      1个参考文献
      29 12 1999
      1个参考文献

      标识符

       
      编辑
        编辑
          编辑
            编辑
              编辑
                编辑
                  编辑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