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Q18875911)

来自Wikidata
跳转到导航 跳转到搜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
编辑
语言 标签 描述 别名
中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
    英语
    没有定义标签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China

      陈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文)
      1个参考文献
      12 5 2000
      1个参考文献
      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中文)
      1个参考文献
      本解释所称“电信资费损失数额”,是指以行为人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总时长(分钟数)乘以在合法电信业务中我国应当得到的每分钟国际结算价格所得的数额。 (中文)
      1个参考文献
      24 5 2000
      1个参考文献

      标识符

       
      编辑
        编辑
          编辑
            编辑
              编辑
                编辑
                  编辑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