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Q18875681)

来自Wikidata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
编辑
语言 标签 描述 别名
所有语言的默认值
没有定义标签
    中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
      英语
      没有定义标签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China

        陈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中文)
        1个参考文献
        31 10 2014
        1个参考文献
        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外,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由该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中文)
        1个参考文献
        3 11 2014
        1个参考文献

        标识符

         
        编辑
          编辑
            编辑
              编辑
                编辑
                  编辑
                    编辑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