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Q18875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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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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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
    英语
    没有定义标签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China

      陈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中文)
      1个参考文献
      22 9 2000
      1个参考文献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中文)
      1个参考文献
      本规定发布前有关审理期限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中文)
      1个参考文献
      28 9 2000
      1个参考文献

      标识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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