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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Q18875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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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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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
      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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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China

        陈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文)
        1个参考文献
        0个参考文献
        11 11 2013
        1个参考文献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中文)
        1个参考文献
        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18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中文)
        1个参考文献
        18 11 2013
        1个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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