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Q1887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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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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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 标签 描述 别名
中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
    英语
    没有定义标签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China

      陈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文)
      1个参考文献
      15 7 2013
      1个参考文献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中文)
      1个参考文献
      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中文)
      1个参考文献
      22 7 2013
      1个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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