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Q16604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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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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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
    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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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China

      陈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中文)
      1个参考文献
      27 1 2011
      1个参考文献
      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中文)
      1个参考文献
      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文)
      1个参考文献
      16 2 2011
      1个参考文献

      标识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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