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Q15892812)

来自Wikidata
跳转到导航 跳转到搜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
编辑
语言 标签 描述 别名
中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
    英语
    没有定义标签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China

      陈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中文)
      1个参考文献
      11 6 2007
      1个参考文献
      利害关系人以会计师事务所在从事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审计业务活动中出具不实报告并致其遭受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中文)
      1个参考文献
      在本规定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会计师事务所民事侵权赔偿案件,适用本规定。 (中文)
      1个参考文献
      15 6 2007
      1个参考文献

      标识符

       
      编辑
        编辑
          编辑
            编辑
              编辑
                编辑
                  编辑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