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关于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反对分裂活动的决议 (Q106908565)

来自Wikidata
跳转到导航 跳转到搜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性法规
编辑
语言 标签 描述 别名
中文
西藏自治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关于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反对分裂活动的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性法规
    英语
    没有定义标签
    local regulations of China

      陈述

      西藏自治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关于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反对分裂活动的决议 (中文)
      1个参考文献
      23 1 1988
      1个参考文献
      会议号召,全区各族人民在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贯彻党的十三大精神,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进一步清除“左”的影响,排除来自“左”的和右的两方面的干扰;高举爱国、团结、进步的旗帜,继续忠实地贯彻执行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为西藏制定的各项特殊政策;坚持“两个离不开”的思想;自觉履行宪法规定的“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同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行为作斗争,保障我区改革和各项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进一步加强藏族内部和各民族的团结,为建设团结、富裕、文明的新西藏而奋斗! (中文)
      1个参考文献

      标识符

       
      编辑
        编辑
          编辑
            编辑
              编辑
                编辑
                  编辑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