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问题的决定 (Q10653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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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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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问题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性法规
    英语
    没有定义标签
    local regulations of China

      陈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问题的决定 (中文)
      1个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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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均须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特殊情况下可以经公安局(处、厅)务会或者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延长半个月。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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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识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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