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及满意度测评办法 (Q106444230)

来自Wikidata
跳转到导航 跳转到搜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性法规
编辑
语言 标签 描述 别名
中文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及满意度测评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性法规
    英语
    没有定义标签
    local regulations of China

      陈述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及满意度测评办法 (中文)
      1个参考文献
      25 11 2013
      1个参考文献
      有关机关、单位对责任人员的处理,应于交办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处理情况。 (中文)
      1个参考文献
      1 1 2014
      1个参考文献

      标识符

       
      编辑
        编辑
          编辑
            编辑
              编辑
                编辑
                  编辑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