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监护治疗管理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条例 (Q106429553)

来自Wikidata
跳转到导航 跳转到搜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性法规
编辑
语言 标签 描述 别名
中文
上海市监护治疗管理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性法规
    英语
    没有定义标签
    local regulations of China

      陈述

      上海市监护治疗管理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条例 (中文)
      1个参考文献
      11 9 1986
      1个参考文献
      为了加强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监护、治疗和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保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中文)
      1个参考文献
      本条例颁布施行后,《上海市对肇事精神病患者实行强制住院的暂行规定》即行废止。本市过去有关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管理规定与本条例有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中文)
      1个参考文献

      标识符

       
      编辑
        编辑
          编辑
            编辑
              编辑
                编辑
                  编辑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