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 (2018年) (Q85427445)

来自Wikidata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
编辑
语言 标签 描述 别名
所有语言的默认值
没有定义标签
    中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 (201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
      英语
      没有定义标签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China

        陈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中文)
        1个参考文献
        25 4 2018
        1个参考文献
        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及司法解释有关审限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审限为六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审限为三个月。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审限为三个月;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审限为三十日。(中文)
        1个参考文献
        本规定自2018年4月26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中文)
        1个参考文献
        26 4 2018
        1个参考文献
        修改由 简体中文(已转写)
        未知值
        未知值
        1个参考文献

        标识符

         
        编辑
          编辑
            编辑
              编辑
                编辑
                  编辑
                    编辑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