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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Q56596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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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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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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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China

        陈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中文)
        1个参考文献
        27 12 2016
        1个参考文献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受理巡回区内相关案件。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巡回区为广东、广西、海南、湖南四省区。第二巡回法庭设在辽宁省沈阳市,巡回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第三巡回法庭设在江苏省南京市,巡回区为江苏、上海、浙江、福建、江西五省市。第四巡回法庭设在河南省郑州市,巡回区为河南、山西、湖北、安徽四省。第五巡回法庭设在重庆市,巡回区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五省区。第六巡回法庭设在陕西省西安市,巡回区为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五省区。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直接受理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内蒙古五省区市有关案件。(中文)
        1个参考文献
        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局通过受理举报投诉、查处违纪案件、开展司法巡查和审务督察等方式,对巡回法庭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廉政监督。(中文)
        1个参考文献
        28 12 2016
        1个参考文献

        标识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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