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 (Q18875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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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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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
    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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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China

      陈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 (中文)
      1个参考文献
      2 1 2001
      1个参考文献
      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需要对注册商标权进行保全的,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要求商标局协助保全的注册商标的名称、注册人、注册证号码、保全期限以及协助执行保全的内容,包括禁止转让、注销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事项和办理商标权质押登记等事项。 (中文)
      1个参考文献
      人民法院对已经进行保全的注册商标权,不得重复进行保全。 (中文)
      1个参考文献
      21 1 2001
      1个参考文献

      标识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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