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Q18875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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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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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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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China

        陈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文)
        1个参考文献
        9 4 2001
        1个参考文献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中文)
        1个参考文献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从重处罚。(中文)
        1个参考文献
        10 4 2001
        1个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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