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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 (Q16604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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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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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
      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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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China

        陈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中文)
        1个参考文献
        12 8 2002
        1个参考文献
        人民法院实行合议制审判第一审案件,由法官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法院实行合议制审判第二审案件和其他应当组成合议庭审判的案件,由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中文)
        1个参考文献
        合议庭应当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有关规定。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审限届满前按规定的时限报请审批。(中文)
        1个参考文献
        17 8 2002
        1个参考文献

        标识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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