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Q16604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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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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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
      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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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China

        陈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文)
        1个参考文献
        21 9 2001
        1个参考文献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纠纷案件过程中,对股权采取冻结、评估、拍卖和办理股权过户等财产保全和执行措施,适用本规定。(中文)
        1个参考文献
        拍卖成交后,人民法院应当向证券交易市场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由买受人持拍卖机构出具的成交证明和财政主管部门对股权性质的界定等有关文件,向证券交易市场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中文)
        1个参考文献
        30 9 2001
        1个参考文献

        标识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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