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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Q15899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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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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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
      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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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China

        陈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文)
        1个参考文献
        12 1 2007
        1个参考文献
        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原告应当对其商品的市场知名度负举证责任。(中文)
        1个参考文献
        本解释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中文)
        1个参考文献
        1 2 2007
        1个参考文献

        标识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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