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Q15892857)

来自Wikidata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
编辑
语言 标签 描述 别名
所有语言的默认值
没有定义标签
    中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
      英语
      没有定义标签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China

        陈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中文)
        1个参考文献
        5 8 2010
        1个参考文献
        当事人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等过程中订立的合同,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后才生效的,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未经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当事人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文)
        1个参考文献
        本规定施行前本院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中文)
        1个参考文献
        16 8 2010
        1个参考文献

        标识符

         
        编辑
          编辑
            编辑
              编辑
                编辑
                  编辑
                    编辑
                      编辑